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出台三孩生育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tlsjtk@163.com
联系电话:0562-2825018
通信地址:铜陵市铜官区淮河大道北段1号铜陵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邮编:244000(请在信封上注明“三孩生育激励政策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
附件:《关于出台三孩生育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元月4日
关于出台三孩生育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兼顾当前和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出如下生育激励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延长生育休假。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产假和护理假的基础上,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二孩三孩的产妇产假再延长1个月,配偶护理假再延长10天,产假和护理假期工资、奖金照发。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二)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对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家庭生育三孩的,每月补助500元,连续补助三年。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托育服务项目建设民生工程,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对开办的社会性托育机构,达到国家和省级规范建设要求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和时间,每生每月按不低100元给予运营补贴。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按照“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大型超市、公园、医院、酒店、社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建设“爱心母婴”室,并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方便群众就近享受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五)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继续执行我市“全面两孩”教育减免政策,在辖区内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年保教费减免30%,减免部分由县区财政给予补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推行课后托管服务,托管服务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各县区政府)
(六)降低住房成本。与我市全面两孩房产补贴政策合并执行,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铜陵户籍常住家庭,在铜陵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予1万元的政府补助。住房补贴同一家庭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三孩家庭,在户型面积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完善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终止妊娠)和生育津贴待遇等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终止妊娠)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大对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落实生育二孩、三孩的女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市卫健委)
(八)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铜陵户籍生育家庭应保尽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按临时救助规定应救尽救。对符合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条件的困难女职工家庭给予帮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二、实施时间及要求
本通知所涉及激励政策从2022年元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前由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本通知施行前生育两孩及以上家庭的,符合《关于出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20]3号)等涉及财政补贴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三、相关政策解释
本通知相关配套政策由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枞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