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铜陵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11-30 17:04 |
机关各科室及挂靠机构:
为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现制定印发《铜陵市卫健委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3日
铜陵市卫健委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效能和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铜陵市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卫健委机关和挂靠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市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访时,首个予以接待、登记、办理,或将服务对象求助事项转至其他责任科室(单位)办理并全程予以配合协助,直至求助事项办结或得到满意答复的工作制度。接受咨询、负责受理或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首问负责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
(二)文明服务、便捷高效;
(三)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第五条 接待服务对象的首问负责人及责任科室(单位)和共同办理事项科室(单位)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符合法定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符合法定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二)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并领办导办或将事项转交至具体承办人员,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如衔接中与有关人员联系不上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做好登记,并负责转交有关职能科室(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关职能科室(单位)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取得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有关人员不在岗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予对方合理答复。
(三)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事项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应负责引导至该事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要提供必要帮助;涉及书面申请的事项,首问责任科室(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移交至该事项主管部门,移交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依据依规予以办理。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通过现场、电话或其他方式咨询的有关事项,首问负责人、首问责任科室(单位)和共同办理事项科室(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咨询,能当场答复或回复的,应当场答复或回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限时答复或回复。
(二)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是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咨询,首问负责人应当将服务对象指引至或将咨询事项转交至具体承办人员,该承办人员承接首问责任。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根据《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等规定,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首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
1.不履行职责受理、导办移交等制度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及时办结的。
2.事项办理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3.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首问责任科室(单位)或共同办理事项科室(单位)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
1.部门不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的。
2.未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导致事项办理延误,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首问责任科室(单位)移交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对应当予以问责的,根据《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问责办法》启动问责程序。聘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在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健委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作风效能监督电话:0562-2820399/0562-2839010。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